近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朗分局查处了一宗偷排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案件。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生态环境局南朗分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处罚款10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南朗公安分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