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资料整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不得转移”,具体操作流程可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网上办事大厅-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中查询。
答:固化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还属于危险废物。固化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6889-2008)中的6.3款规定要求,经地方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转移过程需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除国家有关法律、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涉鉴别标准事宜,可径直向生态环境部咨询。我厅暂无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机构推荐,相关信息可参阅《关于推荐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的通知》(环土壤函〔2017〕287号)。
答: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进行管理。现行法律法规暂未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设置特许经营资质。利用发电厂的飞灰和煤渣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答:若需要处理的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则处置污泥的单位有能力处置即可,无需资质。如属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名单可登陆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数据查询-名单目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查询。
答:外省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我省开展危险废物经营业务,不需要在我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