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粤环学〔2022〕11号)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组织对2023年3月1日前提交申请评价材料的有关单位进行审查、评价、审定,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8日至5月12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候选人持有异议的,请书面向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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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结果(截至2023年3月1日)
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