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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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 2011-01-25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奖励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境保护科技事业发展,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批准设立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环保科技奖”)。
       第三条  省环保科技奖面向全省,凡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组织均可申报。
       第四条  省环保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环保科技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申报项目情况,聘请环保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当年的环保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当年省环保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环保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省环保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审核有关的管理规定;
  (二)聘请具备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研究、解决环保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省环保科技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省环保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省环保科技奖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登记、对申报项目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承担评审会议会务工作、处理异议以及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省环保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发现或者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科学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清洁生产和核安全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科学技术成果;
  (三)为推动环境综合决策,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在环境保护战略、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核安全审评、标准、监测、信息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在应用、推广、转化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环境保护应用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且取得显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五)对引进国外先进环保设备仪器的制造技术,已消化吸收,自主生产出产品,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能力的技术成果;
  (六)国际组织或机构同本省的组织或机构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取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条  省环保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分为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两类。
       第十一条  省环保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技术类研究项目
       一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二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三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用大的项目;
       (二)软科学类研究项目
       一等奖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具有较高理论、学术水平和创新特色,对推动环境管理改革和环保事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等奖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大,在我省环境管理上有创新,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和领导科学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很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等奖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较大,结合我省环境管理实际,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与领导科学决策起到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四、奖励项目推荐及评审
       第十二条  省环保科技奖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科学学会及经奖励委员会确认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法人单位或专家推荐(以下简称“奖励项目推荐单位”)。
       第十三条  被推荐的省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是经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评价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的科技成果,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环保装备或工艺性研究的项目,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二)能作为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必须在国内、外二级以上(含二级)公开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
       第十四条  推荐省环保科技奖重大项目(总项目)时,应包括该项目所含的各子项目。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目,经总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单独推荐,但推荐总项目时应剔除子项目的技术内容,并注明子项目推荐及获奖情况。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
       第十五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成果权属有异议的项目以及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作为推荐项目。
  第十六条  推荐省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经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同意后,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省环保科技奖候选人是指对推荐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具体包括:
  (一)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
  (二)项目总体方案的具体设计者;
  (三)对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做出重要贡献者;
  (四)项目转化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重大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五)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等。
       第十八条  省环保科技奖候选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推荐项目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初审内容如下:
  (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推荐书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附件是否齐全;
  (三)推荐书的内容是否属实。 
  第二十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及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一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文档资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项目相关资料及其附件齐全;
  (二)奖励范围、推荐单位、推荐条件、推荐程序等符合有关要求;
  (三)申报题目与申报内容一致;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及数量符合规定;
  (五)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科学、合理;
  (六)申报项目技术证明文件齐全,项目应经科技成果评价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二十二条  省环保科技奖获奖项目的评审。
  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由单科(专业)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其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须保证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一)省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为以下十项:
       1. 环境技术创新程度
       2. 项目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3. 主要环保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4. 已获经济效益及投入产出比
  6. 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7. 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
  8. 转化、应用、推广程度
  9. 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实现技术跨越的作用
       10. 对推动环保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为以下八项:
       1. 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2. 工作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3. 研究成果科学价值和意义
  5. 研究成果转化推广程度
  6. 已实现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
  7. 环境科研项目投入规模及其效益
  8. 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评审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赞成票通过。二、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评审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赞成票通过。
  第二十四条  参评项目候选人不得担任评审委员,参评项目所在单位专家及委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主审人或副主审人。
       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获奖项目实行名额限制,具体限额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环保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五、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环保科技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获奖项目在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而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环保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和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交由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
  第三十一条  异议自省环保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9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省环保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省环保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推荐。                

六、授奖
  第三十二条  对获得省环保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由奖励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不发奖金。
  第三十三条  省环保科技奖获奖情况将在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省环保科技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七、附则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在推荐国家环保科学技术奖项目时,对获得省环保科技奖的获奖项目择优推荐。
  第三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环保科技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