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广东省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激发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生态环境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修订形成《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该章程已于2025年7月29日经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送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备案,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
2026年2月26日
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奖励在我省生态环境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普工作并取得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美丽广东建设,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批准,设立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学会科技奖”)。
第三条 省学会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省学会科技奖由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设立和具体承办。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及主要职责:
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从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生态环境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当年省学会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一)负责评审工作;
(二)形成最终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省学会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于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是省学会科技奖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省学会科技奖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申报,登记汇总申报项目材料,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从专家库遴选评审委员会成员;
(三)组织评审会议;
(四)收集对评奖的异议及处理意见;
(五)组织颁奖和推广活动。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省学会科技奖分为环保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2个类别。
第九条 环保科技奖授予在减污降碳增汇、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新污染物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安全、河湖生态环境、核安全、数智化环境监测与治理和生态环境综合管理等生态环境及相关领域,完成具有创新性的科学技术成果,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为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促进生态环境科学知识普及和科学文化传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个人和组织。
第十条 青年科技奖授予在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前沿取得重大创新者,或在工程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者,或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创造良好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青年科研人员。授予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十一条 环保科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授予项目为省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省内的个人和组织为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青年科技奖不分等级,授予对象为省内科技工作者。
第十二条 省学会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省学会科技奖坚持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的原则。环保科技奖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10项,二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20项;青年科技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15名。
第十四条 省学会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章 提名和评审
第十五条 省学会科技奖实行提名制,申报项目由以下单位或个人提名:
(一)项目成果相关专业领域2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联合提名或1位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提名;
(二)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各分支机构;
(四)各地市环境科学学会;
(五)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理事以上单位(仅可提名本单位牵头成果)。
第十六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可提名环保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分别不超过1人次。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成果的完成人,并应回避相应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提名者应当征得被提名对象的同意,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有效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省学会科技奖:
(一)正在研究中的项目;
(二)成果权属有异议的项目;
(三)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四)有科研不端行为,被禁止参与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第十九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项目相关资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
(二)奖励范围、提名者、评奖条件、程序等符合有关要求;
(三)申报题目与申报内容一致;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及数量符合规定;
(五)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科学、合理;
(六)申报项目证明文件齐全、有效。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专家遵循回避制度,与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不得参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按领域分组评审,各组别负责相应类别项目和人选的初评工作,按照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和评议,其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经评审后确定拟授奖项目、等级及人选。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学会科技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拟授奖项目、等级以及人选通过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提名者、项目完成单位、项目完成人、被提名人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其拟获奖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销。下一年度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共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处理意见,并将异议结果告知相关方。
第二十八条 异议自省学会科技奖拟授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本年度授奖;自省学会科学技术奖拟授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省学会科技奖拟授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申报。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向获得省学会科技奖的个人和组织颁发证书,不发放奖金。
第三十条 省学会科技奖获奖情况将在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学会科技奖是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省学会科技奖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的监督和指导,每个评审周期结束后向其报告获奖名单和工作总结。
第三十三条 省学会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和异议处理中存在争议的,均可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评审委员会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四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公开通报,并视情节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申报奖项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学会科技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清退出库。
第三十七条 参与省学会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